以下是关于落实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相关内容:
一、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
⒈优惠内容: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 3 年(36 个月)内按每户每年 20000 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 2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限额标准。例如,甘肃省确定的限额为每户每年 24000 元。
⒉扣减方式:
○ 纳税人年度应缴纳税款小于上述扣减限额的,减免税额以其实际缴纳的税款为限。
○ 纳税人年度应缴纳税款大于上述扣减限额的,以上述扣减限额为限。
○ 纳税人的实际经营期不足一年的,应当按月换算其减免税限额。换算公式为:减免税限额 = 年度减免税限额 ÷12× 实际经营月数。
⒊享受方式:可前往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或者通过电子税务局申报纳税时享受优惠。
⒋留存备查资料:
○ 《中国人民解放军退出现役证书》。
○ 《中国人民解放军义务兵退出现役证》。
○ 《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证》。
○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退出现役证书》。
○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义务兵退出现役证》。
○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士官退出现役证》。
二、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
⒈优惠内容: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 1 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 3 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 6000 元,最高可上浮 5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如甘肃省的限额标准为每人每年 9000 元。
⒉扣减方式:
○ 企业按招用人数和签订的劳动合同时间核算企业减免税总额,在核算减免税总额内每月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 企业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小于核算减免税总额的,以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为限;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大于核算减免税总额的,以核算减免税总额为限。
○ 纳税年度终了,如果企业实际减免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小于核算减免税总额,企业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以差额部分扣减企业所得税。当年扣减不完的,不再结转以后年度扣减。
○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在企业工作不满 1 年的,应当按月换算减免税限额。计算公式为:企业核算减免税总额 = Σ 每名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本年度在本单位工作月份 ÷12× 具体定额标准。
⒊享受方式: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企业,可前往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或者通过甘肃省电子税务局线上完成工作时间采集表,享受优惠政策。
⒋留存备查资料: